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3月30日
深圳市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標準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善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的意見》(深府辦規〔2019〕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財政安排的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專項經費來源于市財政年度教育經費預算、社會捐贈。
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用于市屬幼兒園及學前教育市級項目的資助、獎勵、補貼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遵循公益導向、突出重點、促進發展的原則,用于鼓勵、引導、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
第二章 經費使用
第五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對本市戶籍和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的3至6歲在園兒童提供健康成長補貼;
(二)對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提供獎勵性補助;
(三)對規范管理、優質辦學的學前教育機構給予獎勵;對獲得市及以上(含市級)政府表彰的學前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對幼兒園開展省級(含省級)以上教研科研課題研究給予一次性資助;
(五)對長期在本市學前教育機構工作的保教人員(在編人員除外)依據連續從教年限給予長期從教津貼;
(六)對學前教育機構教師學歷提升,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學前教育專項培訓,骨干隊伍培養等師資建設進行資助;
(七)對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科學育兒指導活動進行資助;
(八)學前教育管理費用,包括市教育行政部門發布學前教育機構辦學信息、組織項目評審、開展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專項研究、學前教育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
(九)對學前教育集團化辦學和學區化治理進行資助;
(十)對開展學前特殊兒童融合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進行資助;
(十一)對市教育行政部門培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優質課程項目提供資助;
(十二)對面向2-3歲嬰幼兒開設托班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供資助;
(十三)其它經市政府同意的項目。
公辦幼兒園的開辦費、日常運行經費以及對本市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給予的保教費資助將按照隸屬關系由所在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循部門預算程序編報,由同級財政保障。
第六條 專項經費各項資助、補貼和獎勵的具體條件和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學前教育機構根據第五條第(二)、(三)項申請專項經費的,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通過“規范化幼兒園”督導驗收,發展潛力良好;
(二)辦學場所產權明晰,辦學相關證照齊全,管理規范,民辦幼兒園上一年年度檢查合格;
(三)申請日(不含申請日)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無違法違紀違規辦學記錄、無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
(四)重視師資建設,按規定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依法為教職工足額足項購買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專項經費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要求,結合專項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任務目標編制專項經費預算,按程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報。
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專項經費使用計劃發布下一年度的申報要求。
第八條專項經費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納入部門預算、決算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申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單位應按照申報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門遞交申請,個人應通過所在學前教育機構統一申請。
第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要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撥付經費。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使用專項經費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市教育、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及時報送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和單位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專項經費的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報預算的同時應同步編報項目績效目標,并以績效目標為依據做好績效監控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專項經費使用安全,按要求定期開展專項經費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
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步預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確保專款專用。各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清償債務和舉辦者回報等。
政府資助的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舉辦者不得占為己有。在對學前教育機構資產進行清算時,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應根據來源渠道退還政府,專門用于學前教育發展。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在申請專項經費時,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當次申請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五條 學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經費,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審計,提交虛假財務資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予以問責、緩撥、停撥或收回專項經費,并可規定5年內不再受理其專項經費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學前教育機構”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各類幼兒園和幼兒中心,“在園兒童”指在本市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就讀的3-6歲兒童。
第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